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网上买足彩的正规app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和注册
第三条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相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事先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长为从报到结束之日算起不超过15天。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的,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为: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第六条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七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因故不能正常入学者,可向学校提出保留入学资格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批同意,可以为其保留入学资格1年。
新生在被网上买足彩的正规app录取后,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可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内。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三章 学制及学习年限
第九条学校依据国家规定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各专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学制,标准学制为2.5或3年。
第十条学生学习年限自入学之日算起,学生应当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最长学习年限为所在专业标准学制加2年。
除另有规定外,休学和保留学籍均需计入最长学习年限。
第四章 课程考核和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学生应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其他教育教学环节的学习与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计分,60分及格,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课程可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计分。
第十三条以考试为考核方式的课程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两部分构成,其中期末考试成绩占60%,平时成绩占40%(线上学习情况、考勤、作业、测验、实验等)。以考查为考核方式的课程成绩根据学生平时听课、课堂讨论、课程作业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学生按规定修读完该门课程且成绩及格后,即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学生每学期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学生毕业需达到的总学分数,由教学计划(人才培养方案)确定。
第十五条学生思想品德的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所有教育教学活动。因故不能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应履行请假手续。不履行请假手续视为旷课。请假期满应履行销假手续。
第十七条学生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可以按规定参加补考。
学生因特殊原因(患病、家庭变故等)确实无法参加课程考核的,可以申请缓考。经批准的缓考课程,其考核成绩暂时记为缓考,学生必须随该门课程的补考进行考核,考核成绩按正常成绩认定。
缓考不及格者,不再安排补考;缓考后未参加补考的,应当重修或休学。
未申请缓考或申请缓考未获准而未参加课程考核的,该门课程成绩记为“缺考”,学生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补考,应当随下一年级重新参加该门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的,不得参加课程考核,成绩记零分,且不得参加补考。须重新参加下一年级该门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1.学生缺交课程作业数达到该门课程作业总数1/3(含)的;
2.请假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授课总学时1/3(含)的;
3.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授课总学时1/5(含)的。
第十九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舞弊),不准参加补考,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
第五章 转专业和转学
第二十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二十一条转专业办理程序
(一)转专业申请原则上在新生入学的第一学年,高年级学生申请转专业的,根据其学业完成情况,采取留级或延长学习年限的方式处理,以保证学生能够完成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全部课程。
(二)转专业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成人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三条转学办理程序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 休学、复学
第二十四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医院诊断,因病必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一学期因请假(包括病、事假)累计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其他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五条休学以一学年为期,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2年,且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
第二十六条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保留学籍期间不计入该生最长学习年限。
第二十七条学生申请休学的,经学校审核批准后,为其保留学籍,但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二十八条学生应当在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前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持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证明其达到复学要求,方可复学;也可以要求学生去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由指定医院出具诊断证明;
(二)退役学生持退伍证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校申请复学。
第二十九条复学学生一般随原专业相应的低年级学习,原专业相应的低年级停招的,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的,予以退学:
(一)休学、保留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时复核不合格的;
(二)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特殊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坚持学习的;
(三)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且未履行请假手续的;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复学后不能坚持完成学业的;
(五)未在规定期限完成学年注册且无正当理由的;
(六)未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的;
(七)其他情形,学校认为应予退学的。
第三十一条拟对学生作退学处理的,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然后整理相关材料报学校研究。
第三十二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三条经学校研究决定予以退学处理的,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无法到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四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10 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五条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六条取消学籍或者退学的学生,均不得复学。
第七章 毕业和结业
第三十七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其他教育教学环节的学习与考核,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的,经学校批准后,发放结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四十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申请按结业处理,也可以编入下一年级继续学习,但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
第四十一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
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二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结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四十三条学历证书一经发放,其内容以及相应的电子注册信息不得变更。
第四十四条毕业、结业证书遗失或损坏,可提出申请,经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五条学生对学籍处理有异议的,按照开封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均按有关部门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由开封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